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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龚晨弘与周喧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龚晨弘,居民。被执行人周喧容,居民。原告龚晨弘诉被告周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响尖民初字第0060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喧容归还原告龚晨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能发出被执行人及查封财产的下落,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可暂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