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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8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萍与马鑫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萍,马鑫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878号之二原告:高萍。被告:马鑫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宁,总经理。原告高萍诉被告马鑫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高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