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平与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165号原告:周平,男,汉族,1974年出生。被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程。原告周平与被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牛建莉审判员 沈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嫒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