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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龙明明与路晓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明明,路晓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明明,男,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晓艳,女,汉族,无职业。上诉人龙明明因与被上诉人路晓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龙明明上诉称,双方婚后一直在大庆生活,故双方经常居住地在大庆市,应把大庆视为双方住所。现被上诉人离开大庆,即视为离开了住所,应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如果移送沈阳法院审理,不利于法院调查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路晓艳提交了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文化路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该社区,故本案应由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癸成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