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执2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葛政东与范伟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政东,范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2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政东,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范伟国,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浙安证内字第1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浙安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范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范伟国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广都嘉园7幢1-606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3)第0504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程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