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李申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李申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368号原告李晓华,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申典,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李晓华诉被告李申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