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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李申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李申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368号原告李晓华,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申典,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李晓华诉被告李申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