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克生与被执行人江源区孙家堡子宏雨加具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克生,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宏雨加具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蔡克生,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宏雨加具加工厂,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苇塘社区。经营者:孙淑军,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克生与被执行人江源区孙家堡子宏雨加具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