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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礼义与被执行人李亚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礼义,李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牛礼义,男,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亚萍,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牛礼义与被执行人李亚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1)芮民风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亚萍于2015年10月4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牛礼义各项损失124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证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亚萍外出打工,具体下落不明,以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查找亦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1)芮民风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董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