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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奇勇、郑世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奇勇,郑世勇,林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391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竹,男,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松,男,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林奇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郑世勇,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义芳,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仙游县信用社”)与被告林奇勇、郑世勇、林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奇勇、林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世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奇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郑世勇、林义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奇勇、郑世勇、林义芳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林奇勇以购买肥料为由向仙游县信用社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6‰,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郑世勇、林义芳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借款后,林奇勇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郑世勇、林义芳也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致产生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等予以证实,且三被告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仙游县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林奇勇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违约的民事责任。郑世勇、林义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仙游县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林奇勇、郑世勇、林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奇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郑世勇、林义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由林奇勇、郑世勇、林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乘涛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利洪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