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某、孙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3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969号余某诉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6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