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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811号原告: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红岗小区。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法定代表人:谭剑,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依法予以免收12,800.00元,收取1,000.00元,由原告遵义市红岗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