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1798号高锁柱犯贪污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98号移送执行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锁柱,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关于被告人高锁柱犯贪污罪作出的(2015)登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锁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高锁柱至今未能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锁柱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锁柱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