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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5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承志与陈彦冰、陈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志,陈彦冰,陈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363号原告:张承志,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陈彦冰,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陈林丽,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张承志与被告陈彦冰、陈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承志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张承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