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游建傲、魏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建傲,魏金敏,章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异78号异议人:游建傲,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魏金敏,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章建荣,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敏与被执行人章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游建傲对本案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游建傲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敏与被执行人章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裁定执行异议人游建傲的财产。法院到其单位扣划了工资,工资收入是游建傲和儿子的唯一生活来源,请求中止执行(2014)杭西执民字第4099号案件扣划游建傲工资的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魏金敏称,异议人游建傲与其在法院达成和解,至今未履行协议,要求法院继续全额执行,执行其他财产。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敏与被执行人章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裁定执行章建荣、游建傲的财产。异议人游建傲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驳回异议人游建傲的异议。执行中,魏金敏与游建傲达成和解,游建傲同意从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因其一直未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其工作单位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施家桥连锁店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游建傲的工资总计171850.36元。同年8月,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将游建傲的工资2200元协助扣划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另查明,游建傲与章建荣于2014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婚后生育儿子章俊康由游建傲抚养。异议人游建傲现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施家桥连锁店工作,2016年1月至7月工资收入平均为2300余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异议人游建傲的每月工资收入是其基本生活来源,其还要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鉴于上述事实,执行中应保留游建傲的生活必需费用。按照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异议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保留异议人游健傲每月1800元基本生活费用。游健傲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本院就扣划行为予以部分变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4)杭西执民字第40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游健傲每月的收入,其中1800元归游健傲提取,剩余收入由本院继续扣划直至171850.36元债务履行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秦 旻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人民陪审员 王琴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赛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