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平与被告望都福音医院、第三人孙志卫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平,望都福音医院,孙志卫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854号之一原告:王彦平,女,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望都福音医院。住所地:望都县。法定代表人徐盼,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志卫,男,住望都县。原告王彦平诉被告望都福音医院、第三人孙志卫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彦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彦平负担。审 判 长 霍 震审 判 员 侯淑芳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