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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延娥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娥,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518号原告:陈延娥,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中煤三建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飞,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娥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延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延娥负担。审判员  黄闻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