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何江、屈小艳等与廖忠刚、赵福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忠刚,赵福忠,陈何江,屈小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3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忠刚,男,1974年9月9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忠,男,1982年2月1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何江,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小艳,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918688。上诉人廖忠刚、赵福忠因与被上诉人陈何江、屈小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忠刚、赵福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邱 婷审 判 员 颜 云代理审判员 袁 波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