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华玉被告人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玉被告人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4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玉被告人张某,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被柳江县人民警察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被本院将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玉犯盗窃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华玉因与失主韦海干的哥哥韦海叁被告人张某因与失主韦海干的哥哥韦某(与韦海干同住与韦某干同住)分手而心怀不满。2015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华玉潜入广西柳江县穿山镇木团村六岩屯韦海干家中被告人张某潜入广西柳江县穿山镇木团村六岩屯韦某干家中,在碗柜上拿到牛房钥匙,用钥匙打开牛房,将牛房中一头公水牛盗走,后在柳州市箭盘山公园一带销赃。经鉴定:被盗公水牛价值10000元。2015年8月15日,张华玉退赔韦海干经济损失9000元,取得了韦海干的谅解取得了韦某干的谅解。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张华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失主韦海干的陈述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失主韦某干的陈述、被告人张华玉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退还现金的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了失主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玉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华玉退赔失主韦海干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失主韦海干经济损失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