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殷与被告冯雯、唐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殷,冯雯,唐利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民初1882号原告:陈殷,女。被告:冯雯,女。委托代理人:唐利群。被告:唐利群,男。原告陈殷与被告冯雯、唐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卿淑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4日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玉玲担任记录。原告陈殷、被告唐利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以经营“永州市零陵区神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名,用该公司股权登记证明和被告冯雯有固定工作单位骗取原告信任。自2015年9月15日起,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截止2016年元月底,被告除归还本金57000元外,下欠103000元。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上门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无奈之下才提起诉讼。二被告辩称,认可还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03000元,也愿意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但目前没有能力一下子还清,请求原告再宽限一年。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条两张,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同时被告也提交了部分还款转账记录。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借条和还款记录,本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9月,二被告以经营“永州市零陵区神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借款160000元。其中2015年9月15日10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9月23日60000元,约定于2015年10月1日还款,以3800元作为回报率。此后,二被告陆续偿还部分利息。至今为此,被告自认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03000元,愿意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其所下欠的借款本金和自其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均表示同意。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雯、唐利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殷借款103000元,并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冯雯、唐利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