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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算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纬冠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算5号申请人深圳市德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十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9061113。法定代表人陈绪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XX,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纬冠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嘉一达工业园6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89911。法定代表人项春林。申请人深圳市德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纬冠光电有限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德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X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深圳纬冠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申请人深圳纬冠光电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登记设立,营业期限至2020年5月4日,2013年2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92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0年12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3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公司清算须以公司财产能够清偿所有债务为前提。本案中,深圳市德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曾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已查明被申请人深圳纬冠光电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以清偿债权。因此,本院无法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深圳市德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德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鑫书 记 员  买晓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