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圣喜贸易有限公司与江亚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圣喜贸易有限公司,江亚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851号原告:厦门圣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191号一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303112376W。法定代表人:李瑞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灵,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亚冬,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厦门圣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亚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德坤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人民陪审员 周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