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亚力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亚力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03民初2540号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湾渔港村港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泽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荣花,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市亚力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委会(沙建坳)。法定代表人李咸明。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亚力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物82628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其至被告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材料,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共欠原告该期间的货款82628元。经原告一再催促,截止到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0月21日,被告惠州市亚力胜电子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该款项由被告惠州市亚力胜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865.7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932.85元,保全费846.28元,共计1779.13元,由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黄振声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文赖薏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