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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忠涛、田梅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忠涛,田梅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135号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秦潭湖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790162-4。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涛,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田梅子,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碧桂园公司)与被告张忠涛、田梅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安庆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月5日签订编号为201010014002555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逾期履行支付贷款义务导致原告履行保证责任的违约金374036.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月5日签订编号为201010014002555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日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桂园秦潭凤舞小区40幢2室A10-a1型联体住宅一幢,总房价款为2493577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0年1月18日,张忠涛、田梅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集贤支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张忠涛、田梅子向工行集贤支行借款199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逾期偿还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上浮50%。在工行集贤支行发放贷款后,因张忠涛、田梅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工行集贤支行起诉了张忠涛、田梅子及原告,原告依据保证合同履行了保证责任。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约定,有权主张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此,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1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已预缴691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