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227号申请人:李小红,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申请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申请人李小红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小红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徐东公寓809室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徐东公寓809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