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坚、朱姿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306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对原告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坚、朱姿妃、傅茂青、俞晓爱、李德勤、陈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1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变更,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3页的落款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更正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潇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