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承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承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刑初478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承万,男,1952年5月7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户籍地为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6]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承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承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1984年,钟承万购买一支气枪藏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老泉街156号星华小区2栋2单元1-1号住宅内。2015年10月,杜忠将一支气枪交给钟承万保管,钟承万将枪支放于星华小区住宅内。2016年4月18日,眉山市公安局东某区分局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被告人钟承万住宅内查获疑似枪支两支。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承万持有的二支疑似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钟承万未办理持枪证。被告人钟承万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承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贺某、徐某的证言,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鉴(痕)字[2016]058号枪弹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眉山市公安局东某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钟承万未办理过持枪证件的证明,被告人钟承万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承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承万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钟承万提出其有坦白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钟承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承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扣押在案的枪支二支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6)川1402刑初478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