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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江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水岸家园3号商住楼商服10号。法定代表人李紫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奇,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江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江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