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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鲍兵与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兵,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3228号原告:鲍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吉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鲍兵诉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兵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鲍兵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