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金敬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金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被执行人金敬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64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敬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敬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敬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敬伟(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61的存款人民币282794.2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凌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