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三联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505308-3。法定代表人江祖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敬,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区(莆田市双雕气垫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57297409-7。法定代表人彭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36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3元、执行费人民币3704元,但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1月25日、10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王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2177.8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分行荔城支行,但首次冻结法院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被执行人有莆田牌照车辆5部,已通过系统做事项委托;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4、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等登记信息;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