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商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商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8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尹商城,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尹商城因起诉尼勒克县喀拉苏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1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尹商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阿也提古丽审 判 员 董 占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比 努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