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学军、蒋小星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学军,蒋小星,楼剑锋,林起华,楼国君,陈华,刘零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学军,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小星,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楼剑锋,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林起华,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县。原审被告:楼国君,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华,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审被告:刘零检,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市邵东县。再审申请人王学军因与被申请人蒋小星、原审被告楼剑锋、林起华、楼国君、陈华、刘零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对事实审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错误认定申请人与楼剑锋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蒋小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014年4月20日签署的《确认书》是原审期间就存在的,2015年8月31日签署的《债务事实确认函》是义乌市米秀酒吧盖章确认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情形。原审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学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