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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靖玉龙与被执行人苑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玉龙,苑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靖玉龙,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苑金山。委托代理人高嘉,系吉林龙达联社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玉龙与被执行人苑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