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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雪梅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雪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942号申请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绍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刘雪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雪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雪梅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雪梅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黄某所有用于本案担保的坐落于成都市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