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文英诉郭文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英,郭文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780号原告李文英,女,住顺平县高于铺镇北城村。被告郭文惠,男,住顺平县高于铺镇北城村。原告李文英诉被告郭文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彭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喝酒后就与原告吵架,有时还动手打原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文惠辩称,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9月11日生育儿子郭少帅,于1999年4月27日生育女儿郭美美。原、被告无约定个人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北城村房屋两处。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以婚后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对离婚主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双方要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因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文英与被告郭文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彭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栖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