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宝红与毛显平、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红,毛显平,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59号原告马宝红,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毛显平,男,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马宝红诉被告毛显平、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马宝红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毛显平地址,不能向被告毛显平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告知原告马宝红补充提交被告毛显平准确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后,原告马宝红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马宝红提供的被告毛显平地址无法向被告毛显平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宝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