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异乡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异乡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初5372号原告:天津异乡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乡好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19号天津中心2003-1。法定代表人印建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天津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异乡好居公司与被告李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异乡好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2.无须支付5月1日至12日工资16551.7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前端开发工程师,原告作为前端开发副总监,带领团队开发公司网站,因为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客户流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依据员工手册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离职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于2016年5月12日解除合同行为合法。对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1日的工资同意支付12413元,但被告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作移交,将价值130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交还,故原告有权从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李彬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电脑已经交还工资,不同意从应付工资中直接抵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就同一仲裁结果李彬亦不服,亦作为原告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16)津0101民初字第5182号。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结果,共同起诉至同一法院,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对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已经与(2016)津0101民初字第5182号案件进行了并案审理,并依法作出了认定和裁判,应以该案中处理意见为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