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9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濉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蒋飞、陈玲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蒋飞,陈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9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又名濉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郑达勤,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蒋飞,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玲艳,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濉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蒋飞、陈玲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皖0621执9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蒋飞、陈玲艳的存款58721.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和解并已履行���毕,并已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飞、陈玲艳存款5872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芳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