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友军与吴刚、初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军,吴刚,初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黄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初栾,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友军与吴刚、初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刚、初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友军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合计2006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刚、初栾于2018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友军200600元(吴刚工资卡由法院全额扣划,不足部分给付现金),另从2016年6月起至2018年3月止,每月付700元利息;执行费2909元由被执行人吴刚、初栾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