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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威海市金水建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金水建材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心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81号原告:威海市金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刚。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心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告威海市金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金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威海市金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雨奇-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