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华与张克强、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张克强,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克强,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郎子桥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2336644-4。被执行人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郎子桥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7774803-4。被执行人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郎子桥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744292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克强、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