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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仙华诉被告宋才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华,宋才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644号原告张仙华。委托代理人曹磊,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万炜玮,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宋才达。委托代理人李念,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张仙华诉被告宋才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仙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磊、万炜玮,被告宋才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仙华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23日婚生子宋丕坤出生,被告婚后性格暴躁,经常无理的对原告吵闹,面对原告的忍让。婚后被告对家庭义务的付出也是甚少,儿子的饮食起居十多年来都是原告在照料。且近两年来,被告的工资收入,大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凭原告的工资维持家庭开支。被告现有一处房产,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老西门28栋13A15层,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2016年9月2晶,原、被告曾签订离婚协议,但被告迟迟不肯前往民政局办手续。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原告张仙华与被告宋才达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原告抚养,被告宋才达每月负担生活768元至18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老西门28栋13A15层的房屋;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仙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和婚姻关系;2、报警案件登记表、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3、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各一份,拟证明婚生子的基本信息;4、宋丕坤的视频资料、手书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婚生子希望随母亲生活;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宋才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郑志华、张传去、李建科、谭培安的证人证言各一份,拟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2、证人郑志华、谭培安当庭证言各一份,拟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4、5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的证据材料2三性均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不作为证据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中证人致陈述部分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可作为证据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因不具备证据的法定条件,不作为证据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23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叫宋丕坤。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张仙华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老西门28栋13A15层的房屋。本院认为,原告张仙华与被告宋才达双方已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宋丕坤,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张仙华起诉要求与被告宋才达离婚,但家庭生活中双方难免有摩擦和矛盾,且现尚无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张仙华要求与被告宋才达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仙华与被告宋才达离婚。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仙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