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锦全与陈加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锦全,陈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锦全,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加斌,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088号���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加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谢锦全支付货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元、执行费人民币875元,但被执行人陈加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6月28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陈加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只有4元,不足以清偿债务;2、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加斌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陈加斌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