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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杨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杨大志,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与被执行人杨大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大志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