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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新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新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6执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舒国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法定代表人胡治秀,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确定:一、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湖北新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交诉讼费26.21万元;二、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湖北新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300万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300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6000万元;三、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3000万元投资款的利息。逾期后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湖北新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第一、三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该土地使用权目前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培为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