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周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09号罪犯周围,男,出生于1989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康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2003年12月罪犯周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武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提交证明)。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罪犯周围于2011年3月1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罪犯周围应于2018年6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周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2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围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鞋帮生产的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3���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2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