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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2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与王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王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607-1号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住所地:河北。经营者:蒲娜娜,女,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王攀,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受理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诉被告王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以被告王攀已将所欠货款清偿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90元,由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0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印)书记员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