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洁与刘汉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洁,刘汉杰,重庆变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969号原告:宋洁,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生,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里,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74年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汉杰,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重庆变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88号和诚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62204180-0。法定代表人宋志成。原告宋洁与被告刘汉杰、第三人重庆变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宋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宋洁。审 判 员 张乐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杨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