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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爱爱与何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爱,何玉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爱,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何玉琦,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张爱爱与何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刘 益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瑞 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