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松青与被执行人潘晓玲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青,潘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16号申请执行人:林松青,女,1970年2月6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华,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晓玲,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晓玲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210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福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峰 来源: